一、女刑犯怀孕会不会继续实行死刑
女死刑犯怀孕免死。被判处死刑的刑犯如果被发现正在怀孕,是不执行死刑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执行死刑有哪些程序
1.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4.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执行由谁执行
死刑执行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按司法程序,死刑判决生效、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核准通知送一审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或集中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死刑核准向死刑犯宣读后即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n(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n(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n(三)罪犯正在怀孕。\n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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