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犯怀孕后是否会中止或暂缓死刑执行
死刑犯怀孕后是会中止或暂缓死刑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宣判之后执行程序
死刑宣判之后的执行程序:
1.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然后由下级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
3.再在执行时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最后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执行。
三、死刑犯能否在执行死刑前与家人团聚
死刑犯能在执行死刑前与家人团聚。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若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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