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者在孕期内的情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不能执行死刑的。
这主要是因为死刑不适用于有身孕的妇女。
所以,即便在产妇生产后,也不会因同一罪行而被处以死刑。
然而,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死刑的执行工作移交上来。
但若罪犯正处于孕期,则应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判决进行更改。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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