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工程款是否需要履约担保?
时间:2023-08-29 15:40:16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无需预付工程款并取得履约担保,而承包人可以与分包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同时,发包人应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以确保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在规定日期内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发包人无需预付工程款并取得履约担保。承包人可以与分包商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确保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在规定日期内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发包人需要提供哪些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发包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否则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权利的担保。发包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以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那么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发包人无需预付工程款并取得履约担保。承包人可以与分包商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确保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在规定日期内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发包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否则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此,发包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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