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没有一阶继承人,则由二阶继承人继承。
本节中使用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节中的“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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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每一位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民法典》第1130条【继承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分配更多股份;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的生活状况。在劳动能力和赡养、赡养或赡养死者的义务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也大致相似。所谓“平均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相同比例的遗产,没有明显区别。
2.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每一位继承人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可以多分配。生活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无法维持最低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工作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年龄不足或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工作而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对已履行主要赡养、赡养义务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履行对死者的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死者负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并为死者一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劳务帮助的继承人。与死者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死者在日常生活中处于密切接触的状态,相互照顾、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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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能力和条件赡养的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负有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分配时不得向该继承人分配遗产。遗产。继承,或者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死者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需要赡养,遗产的分配一般不应影响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分配不均。在同一顺序的每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体一致的情况下,继承人既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协商确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死者的遗产应当不均等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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