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范围包括违约金吗
代位权诉讼范围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果违约金是到期债权之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主张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怠于行使法律权利的举证责任
1、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债务人的财产在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
2、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
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务人举证更合适,符合公平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约定了违约金,债务到期后,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追讨违约金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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