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出具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安置原则
1、“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报到安置。
2、分级安置原则。市、县、区退伍办原则上负责同级部门系统及单位退役士兵子女安置,非子女由原征集地县区退伍办负责安置。
3、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任何系统、部门单位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退役士兵。
4、区别对待原则。转业复员士官、二等功臣、伤残退役士兵优先岗位安置,城镇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安置流程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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