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行政诉讼中,一旦做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就无法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只能选择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或向相关部门申请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或者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诉?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诉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申诉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但在申诉过程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申诉时效,避免因逾期申诉而丧失法律救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寻求法律救济。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在申诉时效内提出。否则,将失去法律救济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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