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对象包括三方面:
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商业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
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的;
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等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开发的。对第三种情况,主要看其用途。对农民自建自用、并且仍然是用于农业生产的,不纳入清理范围,主要是对面积等予以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338条规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