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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整治存在的问题

2020-05-09 17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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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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