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0:43:00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粤再就[2003]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卫生监督、城市交通、车辆保养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等岗位。

(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负责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事务。人事(编办)、财政、建设、城规、市政、工商等部门及其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市场)摊位、商铺及管理服务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新招用人员,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3545"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编办)、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建立互相通报制度。人事(编办)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财政、发改等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政府投资建设单位情况。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和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置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公益性岗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评估核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应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安置意见,到人事(编办)部门办理增人核编手续;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重新就业的"3545"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的优先安置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1个月内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及其它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就业困难对象,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就业困难对象,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市本级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等若干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肇劳社[2004]210号)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市政府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级政府负责本级任务指标的分解落实。

有关任务指标完成落实情况,列入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人事(编办)部门每季度要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责令改正。发改、财政、建设、城规、市政、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负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招用安置符合本细则的下岗失业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用人员名单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细则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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