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详解浙江保险业价格垄断案六问题
时间:2023-06-07 10:12:36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开出创纪录罚单后,中国国家发改委又披露了其对汽车保险行业反垄断处罚结果。浙江省XX协会、中国YY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ZZ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AA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遭罚1.1亿元(人民币,下同)。

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2日接受媒体采访,就浙江保险业价格垄断案的六方面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1、为什么说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答:《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财险公司在费率上相互竞争,投保人选择质优价低的财险公司并支付保费,财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公司达成协议,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实际上限制了财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2、在本案中,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而对保险公司从轻处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本案中,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险公司多次集体开会、磋商,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限定了保险费率的折扣幅度。还通过组织自律检查、处罚违约行为等方式,推动当地各财险公司实施自律公约,是垄断协议的主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我们依法给予法定最高50万元的罚款。各财险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违法责任较轻,违法情节也较轻,所以按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比例处罚。

3、人保财险等三家体量较大的公司为何被减免罚款?

答:横向垄断协议隐蔽性强,调查难度大,为鼓励协议成员揭发合谋行为并提供关键证据,各国反垄断法律都设计了宽大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作了类似规定。

本案并不是国家发改委第一次运用宽大制度。液晶面板案、奶粉案、汽车零部件和轴承案等都运用了宽大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对浙江保险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后,人保财险总公司第一时间与我们取得联系,要求浙江分公司全力配合调查,提供了关键证据并且积极整改,因此获得全免。国寿财险浙江分公司第二家自认,对达成垄断协议的关键会议提供了完整描述;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第三家自认,提供了数百页全面详实的证据。我们依法减轻了对两家公司的罚款。

4、为什么美国利宝、日本爱和谊等九家保险企业未被处罚?

答:根据群众举报,该机构最初对浙江省境内全部32家财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美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根据总部要求,制定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并一直严格执行,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日本爱和谊保险公司也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此外,BB财险、CC财险、DD财险、EE财险、FF财险、GG财险和HH财险等财产保险企业浙江分公司也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因此,我们依法对上述9家企业停止调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违反《反垄断法》的,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会依法查处。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我们一定会尊重事实、公平对待。

5.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网上公布本案处罚决定书的原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国务院今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对执法信息公开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们始终认为,公开曝光垄断违法行为,不仅可以宣传反垄断法律,教育企业合规经营,也有利于引入社会监督,促使执法机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在之前的执法工作中,我们已经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件。这次公布相关处罚决定书全文,是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次尝试。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6、此前国家发改委曝光的反垄断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如乳粉案、高端白酒案、汽车零配件案等。现在曝光保险垄断案,是否意味着金融服务业是国家发改委未来反垄断的执法重点?

答:由于我们反垄断执法的力量比较薄弱,现阶段还没有力量大规模地逐个领域开展行业性检查。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来自于举报。如果在一个时期,某个领域和行业,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和行业,投诉举报比较密集,就有可能成为我们调查的重点。因此,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消费者、经营者、律师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垄断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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