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不一定要给予补偿
时间:2023-05-31 16:31:39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此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2009年8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拆迁单位拆迁办未与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其房屋拆除。经法院依照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调查,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办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擅自拆除陈家房屋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都应当以征收所得为公平补偿。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拆迁办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但事实上却没有给予补偿安置,这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无疑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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