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规规定,再审案件原则上不适宜进行调解。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旨在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进行复核与纠正。若在再审过程中仍存在未决的争议事项,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经审查后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且其认为有必要进行再审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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