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于1984年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对加强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土地管理法》是完全一致的。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城市规划条例》必须继续认真执行。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建国30多年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直主管城市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因此,城市规划部门主管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不能削弱,更不能把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割裂开来。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的严格控制,实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之前,须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在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用地之前,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复核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切实避免确定的建设用地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的合理布局,防止建设用地同城市电力高压走廊、通讯走廊、收发讯区、规划道路、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人防设施等发生矛盾,确保按照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建设地段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三、《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天津市已成立土地管理局,与城市规划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主管天津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广东省深圳市、肇庆市也成立了类似的土地管理机构。这种体制既保证了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又保证了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使土地管理同城市规划管理密切结合,保证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实施,符合中央有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精神。有的城市已成立独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这些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与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城市的建设用地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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