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建设局(委、办):
建设部(89)建房字第408号文件颁布了《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实施部颁标准的步骤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拟于一九九一年起实施部颁标准。
二、四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具备的最低条件是:
1.自有流动资金五十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不少于十五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四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四级开发公司只限于在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四市现有持证开发公司,在实施部颁标准时,达不到三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一律取消开发资格。由其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四、关于审批程序。申请一级资质的开发公司,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的开发公司,由各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认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省属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五、各地、市建设部门要做好部颁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各开发企业要按照部颁标准充实资金、人员,在一九九○年底达到部颁标准最低资质条件。
六、请将此文转发各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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