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省各市(县)先后成立了一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近年来,这些开发公司在各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下,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房屋进行了开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政企不分,性质不清,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家分治,不按城市规划,见缝插针搞开发的问题。
为了对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做到有计划的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根据国发〔1984〕12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84〕2233号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河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河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批准书(另发)。
河南省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办法
一、为了推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使之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发〔1984〕12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84〕2233号文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应以建设城市、服务于人民生产和生活为宗旨,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国家规定经济责任的企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不准出任或兼任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无论是已开业的和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确认合格者,由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颁发级别证书。新开业的开发公司持级别证书和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级别证书的开发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注册。
已登记注册的开发公司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原登记机关补交级别证书,逾期未能取得级别证书者,应主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未能取得级别证书又不办理歇业或变更手续的,当地城建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申请资格审查的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正式文件:
1.主管部门关于批准组建开发公司和任命开发公司负责人的正式文件。组建开发公司的文件包括:组建开发公司的目的,经营性质、隶属关系、规模。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有流动资金文件和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
3.开发公司(或筹建部门)向城市主管开发公司的部门申请关于资格审查的报告。
4.开发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长、职务、技术职称。
五、开发公司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其条件是:
甲级开发公司:年开发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开发的范围和深度不受限制。有懂开发业务的管理人员50人以上,有工程师8人,会计师1人,经济师1人,有自有流动资金800万元。有健全的管理章程。
乙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年开发土地面积50亩至100亩,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有懂开发业务的管理人员30人以上,有工程师5人,会计师1人。有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有完善的管理章程。
丙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年开发土地面积20亩至50亩,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3万至5万平方米,有懂开发业务的管理人员20人以上,有工程师2至3人,会计师1人(或者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会计)有自有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丁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年开发土地面积10亩至20亩,年建成房屋面积1万至3万平方米,有懂开发业务的管理人员10人以上,至少有两名助理工程师和一名助理会计师(或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会计),有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有固定办公用房。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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