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要求;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宣传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地方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取得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坚持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坚持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基本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目标。方向和规模,提出分阶段控制目标,特别是要注重做好近期规划,明确近期控制目标和划定近期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区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在协调和指导区域城镇发展中的作用。
三、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是进行重大变更修订的,须报请审批机关认定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整或修订工作完成后要依法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
按照《通知》规定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其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前,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了的,各省、自治区应依据《通知》精神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有效,但须将复核结论、原审批文件及总体规划报送建设部备案;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重新修订后按《通知》要求报批。复核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按照《通知》规定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人口、用地规模的城市,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总体规划前须将其总体规方案及人口、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报送建设部。其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前,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了的,各省、自治区应依据《通知》精神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有效,但须将复核结论、原审批文件及人口、用地规模的专题报告报送建设部备案;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重新修订后按《通知》要求核定审批。复核工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全部完成。
在审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在上报审批、核定之前,各地政府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城市人口规模,要综合分析,科学测算;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人严掌握;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调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必须考虑城市用地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按国家在允许调整幅度内逐步调整,不得越级超幅调整。城市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最高档的,人均建设用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在一些城市尚不规范,要抓紧完善和规范各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和修订工作,使城市规划能够真正得到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范的核定工作。
四、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随意将城市划成部门条条或局部块块分割进行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无法发挥城市规划维护城市全局和长远利益、调控发展建设的作用,违反了城市规划最根本的原则。任何地区和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层层下放规划管理权,目前已经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今后,对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要充实加强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能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各地要在今年内对城市辖区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及用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开发区,要督促地方政府坚持予以撤销;对于符合设置规定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及“一书两证”的核发,要收归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规划重新进行审核,对于规模过大且无发展依据的要坚决压缩,特别是对开发区的起瞳区或近期规划用地范围要认真核定;对于滥占、闲置土地的现象,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行动,追究责任、从严查处,对所涉及的用地必须依法收回。今后,在各类开发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统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
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各地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确保批准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枷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活动。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要坚持予以收回,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坚决予以拆除,同时要查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从明年开始,要将《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委、规划局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在年底前报建设部备案。按照国务院授权,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城市规划法》执行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各地在执行《城市规划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工作中,也要经常与当地监察部门联系,取得监察部门的支持。
七、城市规划部门是各级政府中有着重要宏观调控职能的综合管理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业务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服务。
各地接此文件后,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计划和办法,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我部城市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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