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45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鸿,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中文化,系佛山市成药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12号之一201房。2003年4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鸿犯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伟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伟鸿从1993年起任全民所有制企业佛山市成药公司副经理(2000年6月28日,佛山市成药公司变更为佛山市成药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伟鸿仍被聘任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黄伟鸿在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于1999年底到广州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时,在广州东山宾馆代表公司与广州医药发展公司的经理陈应得达成药品购销协议,约定由广州医药发展公司以每支9.8元的价格销售2ML规格的克林霉素注射液给佛山市成药公司,但广州医药发展公司实际按每支21.2288元向佛山市成药公司收取货款,每支的差价11.4288元由陈应得在收到货款后返还给被告人黄伟鸿。此后,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广州医药发展公司先后销售了2ML规格的克林霉素注射液7500盒(每盒5支)给佛山市成药公司,陈应得在收到货款后,先后五次支付了药品差价款共371436元给被告人黄伟鸿。其中于1月18日和2月21日分别将57144元和85716元存入用被告人黄伟鸿的身份证开户的存折内;于4月14日、4月27日、6月21日分别将57144元、114288元、57144元存入由被告人黄伟鸿提供的许德隆的身份证开户的存折内。
同年8月17日,广州医药发展公司销售2ML规格的克林霉素注射液1000盒给佛山市成药有限公司,陈应得在收到货款后,于同月26日将药品差价款57144元存入用许德隆的存折内,该存折至案发时一直在被告人黄伟鸿手中。
经质证,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证人陈应得的证言证实:1999年底我到广州参加全国药品交易会期间,在广州东山宾馆,佛山市成药公司副经理黄伟鸿要求向我购买克林霉素注射液,经过讨价还价后,约定以每支21.2288元的价格销售2ML规格的克林霉素注射液给佛山市成药公司,但实际给黄伟鸿是每支9.8元,其中的差价作为利润提成全部给黄伟鸿。12月下旬,黄伟鸿打电话叫我送5000支克林霉素注射液给他们,收到成药公司的货款后,我取出57144元现金到黄伟鸿的办公室,但他将身份证给我,我按照他的要求用他的名字开户并将该款存入银行,再将存折交给他。2000年1月我又送了两批货给成药公司,差价85716元也存入了黄伟鸿的存折。同年4月,李玉玲与我谈克林霉素注射液代理之事,之后销给成药公司的货都是根据李玉玲的指令发过去的,利润提成也给李玉玲的,此后由我存入许德隆存折的钱都是给李玉玲的,我再没有与黄伟鸿发生任何关系了。
2、证人庄婷英(化名李玉玲)的证言证实:我通过佛山市成药公司替陈应得销售的是50ML克林霉素注射液,陈应得按照比例将利润提成直接支付现金给我。我曾经借过许德隆的身份证给黄伟鸿,李玉玲和许德隆的存折与我无关,黄伟鸿也没有给过钱给我。
3、证人吴乃冀(佛山市成药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我公司以每支20多元的价格向陈应得购买克林霉素注射液,再销售给佛山的医疗机构。
4、证人陈婉玲(黄伟鸿之妻)的证言证实:李玉玲和许德隆的存折是黄伟鸿拿回来的,我不知道里面的是什么钱,我取出的钱部分交给了黄伟鸿,部分存入简建开的存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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