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3-06-03 09:05:50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才能获得有关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本案中某某县房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第三人购买第三实验小学的房屋进行了审核和勘丈,经审批,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被告在审核表中部分意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管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

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包括争议土地,双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用、管理,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其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享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某某县房产管理局在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权属审核不清,四邻签字中没有原告的签字;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并标注有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土地应为集体土地,某某县房产管理局在集体土地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2003年为第三人换证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被告没有公告,属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应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所以自己没有相关的权益,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出现问题,但是只要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法律效力就会有着一定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的利益出现问题,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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