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自主占有吗
时间:2023-03-27 16:02:55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留置权的占有,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和支配。所谓合法占有,是指留置权担保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人依照合同将财产自愿交付债权人。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

可见留置权并不是自主占有的,而是依法占有的。

一、留置权的合法占有用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占有应当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委托承揽加工的物品,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对存货人委托储存的物品,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交易的委托物。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能发生留置权。

2、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合法占有。双方虽有合同关系,但取得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属于合法占有。

此外,还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占有之主体应当为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不得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以后,以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留置权的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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