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能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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