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如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直接指向的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随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扩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都不局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是扩大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既可,当然其主张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3)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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