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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