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居民被保安员打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保安员值勤,负责对进入小区的人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2004年8月5日,居住在该小区的杨某驾驶私家车搭乘其丈夫焦某某和儿子焦某,准备进入小区回住所。执勤的保安员要求杨某办理车辆进入小区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小区。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杨某随即开车强行进入小区,保安员跟随并要求杨某办理车辆出入小区的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执。杨某的丈夫焦某某下车与保安员发生互殴。尔后,焦某又用电话联系他人进入小区,与保安员互殴,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伤情。杨某的伤情鉴定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杨某起诉要求某物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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