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维修义务
房屋租赁维修义务:房屋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有对承租房的安全维护有义务,并且对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损害或者是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的物品有修缮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主张其中一种。所以在合同当中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就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在合同中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房屋租赁合同最久可签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最久可签二十年。约定租期长于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且为不定期租赁;同样,约定租期超过20年的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为不定期租赁。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整个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租期,且无法通过合同的解释来确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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