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少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约定的和上述(一)、(二)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一)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二)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费用的利息;
(四)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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