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26 10:01:44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有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具体为如下: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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