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需要三个证件,缺一不可,具体如下:1、《乡村规划许可证》这个证件主要是证明建房的宅基地是否处于当地实际的规划许可范围内,只有在许可范围内才可以动工建房。2、《宅基地使用权证》主要是证明宅基地的归属关系,以此确定建房人是否有权利使用此宅基地。3、《房屋所有权证》这和城镇楼房的房产证是同样的性质,证明房子的权利归属关系。
农村房屋证件丢了怎样补办?
(一)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二)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三)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四)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五)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六)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七)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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