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按照情节轻重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下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91)交函人劳字23号来函收悉。遵照罗干秘书长的批示,由交通、劳动两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就油轮船员工作能否列为有毒有害工种提出了调查报告,比较具体地反映了油轮船员的劳动条件和油气危害程度。根据目前油轮船员劳动条件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提高油运一线的劳动生产力,经研究,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油驳、油拖船员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关于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你部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的技术对策和防治措施,以减轻毒物对船员的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油运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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