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卫涉外结婚登记办理需要的费用
中卫涉外结婚登记办理需要不收费,免费办理。
二、中卫涉外结婚登记的办理材料
1、中国公民需要户口本、身份证,有婚史的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
2、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台有效身份证件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无配偶证明为外文时,需提供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件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中卫涉外结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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