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然而通常需背负一定的违约责罚。当购房者面临不可抗力因素,亦或是开发商出现重大违约情况时(如未依照规划建设房屋,或者迟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根据买卖合同及各类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申请,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购房者也可借助此机会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寻求解决之道,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若购房者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其解除买卖合同的行为实质上便构成了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仔细研读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是否赋予了购房者在此种情况下的解约权;
其次,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尝试解除买卖合同。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展开友善的对话,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违约金,一般而言,开发商是有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总的来说,能否成功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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