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时间不同、提出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相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
不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
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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