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援人员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援的精神实质
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海上救援的理念“特别赔偿“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并且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海上救助中船东与租船人之间如何分配救助金额。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按照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占获救总价值的比例承担。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与同一救助作业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考虑的因素,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仲裁机构裁决。在救助作业中救出生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被救助人要求报酬,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或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中合理份额
III.救助资金和预付款的担保
1。救援资金的保障。救助作业完成后,根据救助方的请求,被救助方应当为救助款提供满意的担保。当货船被救助时,船舶和货物属于被救助对象。由于货物由船东直接控制,被救船舶的船东在返还被救货物前,应当尽力使货主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费用提供满意的保证。未经救助方同意,在按照救助方的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之前,不得将被救助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救援资金的预付款。接受救助金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条件下,责令或者裁决被救助方提前向救助方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预付款后,其应提供的担保金额将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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