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交换房屋产权。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出租的房屋应当进行产权交易。拆迁人提供的产权交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的(除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原房屋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承租人不服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纠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补偿公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并规定被执行人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同意迁出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但被执行人未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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