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因高空抛物现场缺乏监控设备或目击证人,案发后难以确定侵权人,案件发生后,实际加害人均未主动承认,虽然通过公安的多种侦查手段、城市管理部门的城市监控摄像,仅只能锁定某些楼层具备加害可能,无法锁定实际加害人,如王某某被铁铲砸伤案中,现场监控视频范围有限,经过坠物时间、涉案地点等因素排查,只能确认抛物来自该单元20层以上,但仍然不能确认实际侵权人。
二是调解可能性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造成他人损害,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集体承担责任的情况多发。由于原告受伤严重,需要较高的补偿金,大多数被告又不愿担责,部分被告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不是加害人就不该担责,有严重的抵触情绪,双方意见不一致,难以达成调解。
三是审理周期较长。此类案件因无法确定加害人,往往被告人数众多,开庭前法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送达文书、实地调查、提取视频资料等需消耗一定时间;庭审时法官需逐一审查核实被告身份信息、听取辩护意见、质证等,花费大量时间。同时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拒绝出庭、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四是生效判决的履行率低。高空抛物案件经过审理,除部分被告能证明自身无加害可能而免责,其余被告对原告的损失需平均承担补偿责任,部分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情绪较为激动,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仍然无法服判,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
五是个别案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向楼下扔东西,只要未砸中人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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