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未过户,未证明房屋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公证书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物权变更的效果。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的除外。
房产过户的公证费计算方式
根据《公证费收费规定》办理受赠书公证、赠与合同书公证,按受赠人取得财产价值的金额总数,一万元以上的收百分之二。对于上述收费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以太原为例,太原城北公证处对于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公证收费标准是按每平米40元收取,2011年5月1日后太原房地局办理继承、赠与与离婚手续免缴纳交易费用,赠与属于直系亲属不收营业税个税,契税为房屋评估价的4%。具体的各项收费标准还应该以房屋坐落地行政机关收费标准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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