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一般是不可以变更,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一、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在我国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是变更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公司变更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公司应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双方或多方都有订单主体。所谓订单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单主体不同于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和承担,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协商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不分歧的观点;
4、合同的成立应具有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未经承诺,只停留在要约阶段的,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开始,合同要约与对方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三、中国租房法律
房屋租赁管理的内容:(1)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房屋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承租公有房屋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屋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屋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2)租赁契约的变更。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屋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这类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房屋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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