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
时间:2023-04-04 08:31:42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对抗;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那是登记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效力

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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