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分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而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3)分析生产协议或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互换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延伸内容】解决宅基地买卖纠纷1。农民之间发生宅基地所有权纠纷,双方应尊重历史,互相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和对方的名称和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附有争议地块示意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收到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件和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件的,不影响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乡镇不受理的,双方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可以先调解受理的宅基地所有权纠纷;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宅基地所有权纠纷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不得破坏其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