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婚前购买房地产产权的情况下,如果婚后才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在离婚后如何分配这个房产业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以下便是详细的阐述与分析:
首先是关于第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向对方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地产,然后在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富来偿还贷款。
无论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哪一位的名字,该处房产均将被判定为归属于那位支付首付款的人。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伴侣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得到共同承担还款过程中所产生的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资产增值部分的相应补偿份额。
其次,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地产而直到婚后才能获得房产证,则该处房产应视为该一方的私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
因此,在离婚时分房产时,该处房产仍然属于购买者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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