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撤销的案例
时间:2023-06-19 14:01:05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民航路5号中汽宾馆8楼。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美国**海运有限公司(TRANSMARINEINC)。住所地,375SYIVAN,3RD/FLOORENGLEWOODCLOFFS,NJ07032,U.S.A.。

二、案情:

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受理。

申请人的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关于“闵-峰”轮租金案的整个裁决过程毫不知情。申请人在仲裁案中为第二被申请人,在该案整个仲裁裁决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件。申请人直到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携带执行通知书和(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书,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时方知申请人涉及所谓的“闵-峰”轮租金仲裁一案。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第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庭依据仲裁申请人福建省**总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美国**海运有限公司(TRANSMARTNETNC)(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经简易程序的书面审理认定第二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上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轮船公司、****公司从未签定过还款协议,该“协议”上的本案申请人的印章是虚假的,与真实印章不相吻合。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轮船公司向本院寄交了书面异议书。被申请人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完全符合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得当。被申请人还提出其持有**公司正本的“还款协议”,能够证明**公司与****公司负有连带付款责任。**公司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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