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于再婚夫妇之共有财富处置事宜,应依据双方共识与合同议定而行;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财产性质及利益分配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过程中所累积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凡是婚姻持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无论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还是资本投入、经营、投资获得的收益,或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润,乃至继承而来的遗产或受赠与的财物以及其他应当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资产,都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此之中,每一位配偶都享有平等的支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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