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权利行使、被害人允诺、正当业务、善意取得。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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