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夫妻债务是否算是共有债
分居期夫妻债务不一定算是共有债,若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有证据证明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等。
三、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公证吗
夫妻债务不需要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等事项,夫妻债务不是法定公证的事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 (四)财产分割;\n(五)招标投标、拍卖;\n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n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n (八)公司章程;\n(九)保全证据;\n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n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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