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内容方面: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微观审慎监管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2、具体监管对象方面: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审慎评估动产抵押担保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3.对于银行自身的客户也要有充分的认识。银行不能为了追求收益、拓展业务而忽视掉企业客户的信誉问题。因为作为银行,在进行放贷的时候不能排除会有一些企业恶意骗取贷款,出具虚假的仓单,伪造批货单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企业客户的信誉鉴定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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