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报人所患特殊病种医保经办机构已核准并备案在册,在所选定点医院或在指定的药店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结算时个人暂时垫付医疗费。
二、办理材料
1.《特殊病种就医证复印件;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票据;
3.特殊病种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
4.特殊病种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经所选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的特殊病种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
6.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初审办理材料,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于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申请报销;
4.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报销意见;
5.通过审核的,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灵活就业人员拨至本人的河北银行缴费账户;
6.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报销的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0311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0311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0311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031183865006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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