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车辆的轮胎遭受损害时,保险公司并不会给予全额赔偿,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辆所配备的轮胎作为普通损耗部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磨损。因此,在遇到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是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全新的轮胎进行全额赔付的,必须从中扣除大约30%的金额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众多保险投保文件中的免责条款也明确指出,轮胎(及相应的钢圈部分)若单独受损,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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