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跟当事人是否坐牢没有关系。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跟当事人是否去坐牢没有任何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只能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当事人是否要坐牢,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查流程如下:
1、犯罪事实发生后,报案人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对这些报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案件,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鉴定部分物品等,再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审查;
2、案件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起诉意见书和案卷,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决定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然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公诉后,应当审理案件。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二审终审制度;
4、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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