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该法律没有规定管辖权移交后的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照本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未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但只有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交”的含义,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移交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受理本案的法院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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